申请须知
一、本市户籍申请人申请条件(需同时满足)
-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30周岁以上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必须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并居住;
- (二)上年度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符合本市规定的标准;
- (三)家庭人均资产及家庭资产总额符合本市规定的标准;
-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本市规定的标准;
-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住房保障,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者除外);
-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未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虽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曾转让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但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需提供二级或以上医院专科医生诊断证明材料),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二、相关政策法规
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
-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 (3)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 (4)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
- (6)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第三十三条 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3个月以前可提出延续申请,经过审核和公示符合条件的可签订续租合同或租赁补贴协议;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原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之日收回保障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四十五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四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住房保障对象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三、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本市市区申请住房保障的专用申请表,申请人的户籍条件、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经济收入状况和家庭资产总额等情况必须符合阳江市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申请家庭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本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对提供虚假情况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请住房保障资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记录在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今后5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本表格必须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三)申请家庭应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它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申请家庭的申请人。
(四)申请家庭的户籍情况、住房状况、经济收入状况及家庭资产总额均需提交相关的材料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村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申请承诺书
申请住房保障的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已知晓并愿意遵守国家、省和我市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 (一)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填写的信息及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完整、可靠有效,没有遗漏。如有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自愿退出住房保障,接受住房保障部门的处理。
- (二)同意并授权住房保障部门向有关单位(如国土、社保、工商、税务、公安、金融、公积金、证券等)和个人收集、核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信息资料。
- (三)同意将表内所申报的内容向社会公示。
- (四)愿意接受和服从住房保障部门的安排,承租公租房。
- (五)入住公租房后,按时缴纳公租房租金,并自觉接受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遵守住宅小区管理规约规定,按规定标准缴纳水电、煤气费和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情况
- 说明: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等。
- 2.“身份证号码”栏填写:经公安机关进行升位处理后的18位身份证号(以户口簿为准)。
- 3.“户籍所在地”栏填写:居民户口簿首页户口登记地址。
- 4.“工作、学习单位”栏填写:工作学习单位全称,没有的填写“无”。
- 5.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上年度已缴纳社保的,需提供相应缴纳情况证明;未缴纳社保的,在相应表格内填写“0”。
申请家庭住房情况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有住房情况
- 说明:1、自有住房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通过自建、购买、赠与、继承、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拆迁安置等各种途径取得所有权的住房及已签订了购房合同的住房。
-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无自有住房,需在地址栏填“无”。
(二)申请人子女及申请人夫妻双方父母自有住房情况
- 说明:“申请人子女及申请人夫妻双方父母”不包括共同申请人;自有住房包括通过自建、购买、赠与、继承、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拆迁安置等各种途径取得所有权的住房及已签订了购房合同的住房。
申请家庭收入、资产等情况
一、家庭收入情况
- 说明:1、“家庭总人口数”填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人数之和;
- 2、家庭上年度可支配收入即上年度申请家庭全部经济收入减去支付个人所有税和各种社会保障费后所余下的实际收入。
二、家庭资产情况
- 说明:在申报家庭资产时,应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上述物品及其他物品全部统计在内。
三、家庭其他情况
-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有无住宅建设用地:
-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是否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是否正享受住房保障:
- (四)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 (五)是否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1-4级残疾军人、孤老复员退伍军人、五老人员:
- (六)是否属5-10级残疾军人、参战人员、残疾人、孤寡老人及受到市政府以上各级表彰的劳动模范:
-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共几代:
需提交资料(请上传图片)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住房分配证明
三、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含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收入证明材料分别为:在职人员出具由工作单位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出具领取离、退休金银行存折;下岗、待业人员出具下岗待业证、领取失业救济金或街道居委会证明;农民或灵活就业人员出具由所在居(村)委会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出具上一年度工商登记资料和税务缴交凭证;股份分红证明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其它证明材料
四、低保家庭证明材料
低保家庭提供由市民政局或江城区民政局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五、特殊家庭证明材料
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1-4级残疾军人、孤老复员退伍军人、五老人员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其余属5-10级残疾军人、参战人员、残疾人、孤寡老人及受到市政府以上各级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六、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